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Anhu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press release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闻发布会

2月16日上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程胤,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张本荣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史晓璇主持新闻发布会。

直播摘要
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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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璇:

各位记者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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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 史晓璇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今年1月,安徽、上海、江苏、浙江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程胤先生、二级巡视员张本荣先生,给大家介绍《规定》的具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首先请程局长作介绍。

程胤: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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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程胤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今天,我非常高兴地向大家介绍《规定》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规定》是贯彻免罚轻罚等柔性执法工作理念的具体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为我们推行免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的出台是对免罚轻罚柔性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

(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对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作出了“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沟通、协调政策、制度共建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协同,积极发挥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议定,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

(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近年来,上海市局、安徽省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江苏省局、浙江省局出台了免罚轻罚办法和清单。长三角地区部分市也陆续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度。这些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免罚轻罚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过程

2022年4月,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2022年度工作要点》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免罚清单制度进行资料收集和前期研究。5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吸收各地经验,起草了《规定》(草稿),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各自在全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研讨。我局将征求意见和讨论情况进行汇总修改,形成《规定》(讨论稿)。9月28日,我局在安徽省芜湖市举办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研讨会,对《规定》文本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我局整理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通过各自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底,我局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吸纳,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12月16日,我局集体审议通过《规定》。12月至2023年1月初,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继集体审议通过《规定》。

经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会签,2023年1月13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四)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使用要求,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衔接适用要求。

(五)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裁量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

(六)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药监部门的适用、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特色亮点

(一)着力于统一规范。《规定》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充分借鉴了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

(二)聚焦于可操作性。《规定》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也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帮助深入开展《规定》的宣传解读,促进长三角统一的市场监管免罚轻罚制度的实施。

谢谢大家!

史晓璇:

谢谢程局长的介绍。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网记者:

请介绍一下,《规定》对推动《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制度落地做出了哪些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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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记者提问

张本荣: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做出了免罚轻罚的规定,但相应条款的表述较为原则,“罚”与“不罚”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罚”与“不罚”的尺度和标准,是基层执法难题之一,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对此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不一,《规定》的第九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八种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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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张本荣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程局长在发布中对《规定》作了比较细致的介绍,请问《规定》的出台对推动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一体化有什么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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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程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近年来,上海、江苏、浙江和我省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制度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对标学习沪苏浙,以推动统一轻罚免罚制度为切入点,联合长三角地区制定统一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规定》为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制度的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是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跨行政区域执法制度协同的率先突破和成功实践,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安徽新闻综合广播记者: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请问省市场监管局将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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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闻综合广播记者提问

张本荣: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今年我们将在全系统开展法律素质提升年活动,将学习《规定》作为了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各级执法人员掌握《规定》、运用《规定》。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的宣传,让广大市场主体知晓《规定》、了解《规定》。

二是把落实《规定》和实施免罚清单等结合起来。《规定》出台之前,我局先后出台了两版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在全省率先制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动态调整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出台后,与“两清单一基准”组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具体化、标准化,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规范化执法的“操作指南”,为确保过罚相当,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典型案例评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活动,推动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运用《规定》,准确裁量,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实,确保过罚相当。

史晓璇: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到此结束。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今年5月,在时隔4年之后,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将再次由我省承办。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化合作。本次《规定》的出台,是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一体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执法尺度和裁量标准,对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构建长三角一体化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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