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在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破解管理难题,推动我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需要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向省政府报送《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会同省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广泛征求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赴安庆、淮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省司法厅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管理办法(草案)》,后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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