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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 > 文件/相关政策   时间:2026-09-04 17:54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职能作用,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且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个人信息、事由等内容,给予“小额快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全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救助金额和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强化临时救助托底功能。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较大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据实调增、调减或调停。

  (三)发挥临时救助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或经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家庭阶段性必需支出,可不再重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对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收入来源,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范围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且独立生活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受理地按规定履行程序,符合条件的参照急难型对象给予临时救助。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认的低保或特困人员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时一并进行。

  (五)完善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一事一议”一般按照本人申请(或经办人员协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一事一议”会议研究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开展。县级民政部门也可提级审核确认。

  (六)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依托全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深化拓展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通过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及时给予救助帮扶,或转介公益慈善组织接续帮扶。鼓励各级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救助领域。

  二、明确救助标准与方式

  (一)对“小额快救”对象,救助标准根据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划分低、中、高三档,救助标准分别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75%、100%;对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根据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划分低、中、高三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3倍、6倍;对支出型对象,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对“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对象,在救助总额内,按照困难程度、类型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分阶段发放金额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针对救助对象情况复杂,遭遇重大罕见特殊困难的,或经急难救助后仍有长期大额医疗支出的,应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使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包括新办理低保和特困人员时给予的临时救助。

  (五)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三、规范政策落实

  各地应依法依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合理安排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数、保障对象数、经济发展状况、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确保临时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市、县级民政与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经验做法。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8日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网站 编辑: 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