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安徽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26年第1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5月13日
安徽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监督指导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线收费站区以及匝道收费站区出口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入口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属地执法监管责任。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托高速公路收费、视频监控、动态监控等多源数据,加强移动执法终端、智能车载装备、5G布控球、无人机等智能执法装备配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未经许可、超越许可事项以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四)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是否按照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包车是否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是否均不在车籍所在设区的市,是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车辆是否符合批准的类型等级;
(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六)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清单;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是否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验;
(十一)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
(十二)客、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十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时应当尽量减少对收费站区、服务区正常营运秩序的影响。
第八条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由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会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高速公路出口、入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分别由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统筹编制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计划。其中,匝道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商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制定。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统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等,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频次、人员等。对大数据分析发现的违法行为高频的收费站、服务区及重点时段,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实施重点布控。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可以与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统筹开展。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违法车辆,应当依法快速处理,不得扣押车辆;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记录保存现场证据或者线索,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无偿为其调取进出收费站数据、共享监控视频等提供便利,提供执法停车位、执法办公场所等必要的辅助设施。发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处置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许可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并将违法线索抄告原许可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后,抄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大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对当场无法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省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及毗邻省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共享,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阅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记录等提供支持;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为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行为车辆停放、调查取证、旅客转运、违法行为改正等工作便利,涉及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其他单位移交的涉及高速公路道路运输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管辖归属,依法接收处置。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当加强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监督指导,防范和纠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流程、结果等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收集、调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以主线收费亭中心线、匝道收费亭中心线为基准向公路纵向及两侧延伸的收费广场区域。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服务区的入口至出口的封闭区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