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规划〔2025〕95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党委2025年第41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规划〔2005〕100号)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
2025年11月5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省属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省国资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省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省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省属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省属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或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依托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主要规划发展目标、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及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分析。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统筹省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和省规划周期,编制省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规划期内新组建或重组的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编制发展规划。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可编制中长期或远景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衔接沟通、内部决策等程序。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组织开展课题调研和规划起草,明确业务布局重点。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就企业发展规划在企业内部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等对企业发展规划的意见,省国资委可派员参加。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规划初稿,与省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相衔接,履行相关程序,并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策文件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国资委。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经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发展规划作为省属企业全面预算、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按照省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和省国资委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研究提出新的应对策略和举措。
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改革发展新举措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按年度开展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省属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国资委按照省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省属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和末年分别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点评估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评估结果报送省国资委,作为推进规划实施、调整和下一个规划期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条省属企业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省属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监督检查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省国资委通过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国资委于2005年发布的《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规划〔2005〕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