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法〔2025〕99号
各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17日
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名录发布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
全省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湿地名录认定和发布,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的发布及其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范围的发布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纳入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有序发布。
第二章 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列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均可确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
(二)面积大于500公顷的湖泊和库塘湿地;长度大于50公里的河流湿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沼泽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性的湿地复合体;
(三)分布有重要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之一的湿地。其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等级中极危≥1种,或濒危≥1种,或易危≥2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1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2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8种;
(四)分布有一定数量野生动植物资源之一的湿地。其中:湿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100种;水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30种;野生脊椎动物物种数≥90种;某一水鸟物种(或亚种)数量占该物种(或亚种)迁徙路线种群总数量0.5%及以上;
(五)作为鱼类重要栖息地的湿地。其中:鱼类种群绝大部分由土著鱼类组成;为鱼类重要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六)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申报。
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采取申报形式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实,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指定形式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材料;
(三)拟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省级重要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
提交的图件应当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审图号。
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材料无涉密内容。
第八条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发布后,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湿地名录及范围矢量数据汇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九条列入名录的湿地命名规则如下:
(一)省级重要湿地:安徽+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二)一般湿地: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专名+湿地名称+湿地。
第十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和面积、湿地类型、保护对象、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做到清晰、醒目、规范。
一般湿地设置保护标志,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三章 湿地名录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名录内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纳入名录内的湿地不得擅自变更为其他地类。确需变更的,应该征求发布名录的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程序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省级重要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提交变更申请。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变更省级重要湿地相关信息。
一般湿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级重要湿地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调整范围:
(一)因退渔还湿、退田还湖、退耕还湿、人工湿地构建等措施导致湿地面积增加的;
(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或国防建设的需要,确需占用、征收或改变用途的;
(三)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湿地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
(四)因河流改道、洼地淤积、地质运动、水文变化等自然因素造成湿地范围发生明显变化的;
(五)因地类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受损,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认定确已无法恢复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应当申请退出。
第十八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调整、退出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退出程序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般湿地名录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