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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举行《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您当前的位置 : 地市发布 > 蚌埠   时间:2025-10-17 09:53  

  9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举行《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聂全昌,蚌埠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李剑,蚌埠市医保局党组书记魏宏伟,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马开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张永久,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何峥嵘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蚌埠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李静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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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场

  李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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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李静

  欢迎大家出席《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公布施行相关情况。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聂全昌;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李剑;市医保局党组书记魏宏伟;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马开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张永久;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何峥嵘。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聂全昌同志介绍《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有关情况。

  聂全昌: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18日公布了《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为了便于《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现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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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聂全昌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必要性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投入,急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日常急救服务、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服务网络体系不健全、急救行为不规范、急救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院前急救工作的发展。鉴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上位法相对原则,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加以细化,而目前现有部分法律政策出台时间相对较早,针对性不强,与院前急救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急救行为、提升急救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急救服务。

  二、关于《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4年7月,我市启动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按照“四位一体”的立法模式,市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表决后,报请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在立法过程中,起草组多次深入实地调研,了解我市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及存在的问题;召开市直相关部门,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网络医院、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法规中自设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论证,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让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从院前医疗急救的体系建设、急救管理、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对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二章 体系建设。明确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定申请院前急救执业登记,由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明确市、县两级急救中心的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并对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急救人员的组成和资质要求,规定急救医师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为解决院前急救车辆配备不足、与非急救转运车辆混用问题,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标准配备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并对急救车辆的管理、使用和停放予以明确。鉴于公共急救的特殊复杂性,《条例》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急救和化工园区、高速公路等区域急救作出规定。

  第三章 急救管理。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实行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并对接警应急处置、现场急救、运送途中救治、医疗机构接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助义务作出规定。为打通市区和三县的院前急救信息壁垒,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级共享,车辆人员统一调度。为解决急救收费不规范、不透明问题,规定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急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应急救助作出规定。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个人参与急救,公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列举冒用急救标志图案、假冒“120”急救车辆等禁止行为并明确处理办法,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范围作了规定,以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稳定和发展院前急救队伍,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培养、聘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授权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规定执业医师根据安排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视为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明确急救车辆通行权利,规定其他车辆和行人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例》还规定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教育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不服从指挥调度、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患者、相关单位和个人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关注,也恳请大家继续为地方立法工作和法规宣传实施提供支持帮助,营造良好氛围。谢谢大家!

  李静:

  感谢聂全昌同志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媒体记者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开始提问。

  中安在线记者:

  请问,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

  李剑:

  感谢提问,这两个问题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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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 李剑

  关于第一个问题:作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体履行七项关键职责:一是规划引领。牵头组织编制并落地实施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科学布局急救资源。二是标准制定。组织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与质量控制标准,推动急救服务流程、技术操作、质量评价的统一化。三是监督考核。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履职情况开展常态化指导、全过程检查与系统性考核,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保障服务质量。四是信息化建设。主导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体系搭建,推动急救呼叫、调度指挥、信息共享等环节的数字化升级,提升急救响应效率。五是宣传培训。统筹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知识的社会宣传、公众教育,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全民急救意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六是执法监管。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急救服务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七是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管理职责。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切实推动《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见效,市卫健委已于9月印发《〈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下一步将分四个阶段精准推进。具体如下:一是宣传发动阶段。联动各县区及相关单位,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及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并结合日常培训、义诊、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条例》知晓度与执行力,营造全员参与的实施氛围。二是全面实施阶段。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优化站点布局;搭建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与信息共享;推动急救信息与多部门联动,提升调度与信息化水平,逐项落实举措,确保《条例》及方案要求落地落细。三是巩固提升阶段。开展中期评估督导,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推广先进经验;同时强化急救队伍培训、普及公众急救知识,加强监督执法、完善质量控制标准,持续提升《条例》实施实效。四是长效实施阶段。将《条例》落实纳入常态化管理,动态优化工作制度与措施,构建长效机制;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完善急救收费项目与标准;持续深化宣传培训与监督执法,全面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安徽新闻经济网记者:

  请问,《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落实好这些规定?

  魏宏伟: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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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医保局党组书记 魏宏伟

  《条例》明确将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规定,医保部门将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会同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障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医疗急救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急救中心,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积极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质,并签订定点协议,医保部门将主动做好申报指导,将符合条件的急救中心及时纳入定点管理。三是推动院前医疗急救费用联网结算。联合卫健部门积极推动院前急救费用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急救中心发生的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的,直接联网结算,无需先行垫付费用。

  安徽网记者:

  请问,快速、高效的急救反应是院前急救的基本要求,《条例》在急救呼叫受理和调度指令出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对假冒“120”急救车辆有什么处罚措施?

  何峥嵘:

  谢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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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 何峥嵘

  为保障院前医疗急救高效规范运行,《条例》针对急救呼叫受理与调度指令出车环节,明确了以下四项核心规定:一是明确人员能力要求。急救呼叫受理人员需经急救中心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急救知识、辖区地理信息及急救网点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二是制定资源配置标准。“120”指挥调度中心需结合辖区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科学设置足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呼救信息能够及时接入。三是规范受理调派流程。接到呼叫后,指挥调度人员需第一时间接听呼救电话,快速核实关键信息并向对应急救站下达调度指令,必要时为现场人员提供专业急救指导建议。四是明确出车时限要求。急救站接到指令后,需在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最大限度缩短患者等待时间,保障抢救黄金窗口期。关于社会车辆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严厉处罚措施: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院前急救秩序。

  蚌埠日报记者:

  请问,《条例》的出台,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增加哪些院前急救保障措施?

  马开丰: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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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马开丰

  一是加强急救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布设急救站点。《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运送、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急救网络体系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执业登记。二是合理配备急救车辆,满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确定的配置数量和标准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以及名称,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市、县急救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辆急救指挥车。三是完善急救人员配备标准,明确院前急救人员范围。《条例》完善了急救人员配备标准,并规定了相关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急救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

  蚌埠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提升社会公众自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分重要。《条例》对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有哪些要求?

  张永久:

  谢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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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 张永久

  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能在专业救援到达前进行初步处置,为后续专业救治赢得宝贵时间,直接提升患者的生存几率。一是建立急救培训体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急救培训体系,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同时,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是分门别类组织急救培训。《条例》规定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教育部门将急救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化工园区、高速公路等区域急救作出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适应不同救治类型的人员和物资储备。三是加强急救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四是注重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李静:

  由于时间原因,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各位媒体朋友们,《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动我市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希望通过这部《条例》的贯彻落实,为我们构建高效、安全、专业、有序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环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市地方立法和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也希望通过大家的广泛宣传,让更多市民了解、知晓、运用好这部《条例》,共同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良好局面。我们将持续监督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建言。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蚌埠市政府新闻办 编辑: 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