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周五)上午,蚌埠市举行《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军同志,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委环资科科长柳阳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关注的问题。蚌埠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李静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场
李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新闻发布会。我是今天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李静。

蚌埠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李静
今天非常高兴邀请到了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军同志作主发布,同时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委环资科科长柳阳同志回答记者朋友关心关注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在这里对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也借此机会,对一直关心、支持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请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军同志介绍新修改的《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主要内容。
李军: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是我市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市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2020年12月7日,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不仅是安徽省首部禁塑规定,也是我市“禁限塑”工作实施层面的政策依据。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军
为解决我市“禁限塑”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监管对象法律边界不清晰、责任单位缺失、处罚力度不足、部分处罚条款设置缺失等问题,确保全市“禁限塑”工作迈上新台阶,2025年2月2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市“禁限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使用者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同时结合“禁限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共十五条,本次修订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和拓展。按照删繁就简原则,删除禁限塑范围详情和原第三条、第十条关于概念性、重复性及无明确意义的表述。明确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限制的时间和范围由发展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的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完善“禁限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一是明确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禁塑”工作机制;二是细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综合管理职责,明确了农业农村、商务、文旅体、卫健、邮政等行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商务领域违反禁限塑管理规定的具体监管职责。
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对生产、销售列入目录明令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我们将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新规各项条款扎实落地、有效实施。谢谢!
李静:
谢谢李军局长详实的介绍。接下来是答记者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
安徽青年报记者:
新规定删除了关于禁限塑范围的具体规定,改为目录确定。请问发改委,目前正在执行的禁限塑范围有哪些?新目录的制订有没有时间表?
柳阳:
2020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蚌埠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委环资科科长 柳阳
目前正在执行的禁限塑范围包括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生物可降解材料及制品生产重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按照国家关于禁限塑的最新要求和规定,动态制定禁限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预计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蚌埠日报社记者:
通过新规我们了解到,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处罚,能否请市场监管局介绍一下具体规定。
李军: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列入目录明令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三和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环节的法律责任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依据蚌编办〔2020〕68号《关于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设置职责调整的批复》中对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市场监管局的名义统一行驶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据此,新规定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商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代替商务部门行使处罚权。
安徽网记者:
目前社会上关于“禁塑”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请问该如何解决?
李军:
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的问题:自“禁塑”工作开展以来,政府部门一直将替代品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促进替代品提质降价。在降价方面,一是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设备技改等方式,降低能耗和物料损耗,同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二是采用无机填料等一些价格低廉的产品进行改性,中和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原料价格相对较高等问题。另外,蚌埠市集聚了丰原集团等生物基材料源头工厂,可就地就近供应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原料,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三是积极组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供需对接活动,鼓励农贸市场集中采购全生物降解塑料袋,推动厂家直销,减少中间环节。以购物袋为例,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的销售价格约为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袋价格的1.5倍,相较“禁塑”初期的3-4倍已大幅降低。在提质方面,一是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生物降解材料,通过蚌埠市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禁塑”相关技术研究,支持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合作建设产学研联合体,研究探索先进生物降解材料技术;二是加大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质量抽检频次,重点关注产品的抗渗漏性、耐断裂性等,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就使用层面而言,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与传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最大的区别是其保质期相对较短,如生物降解塑料袋只有半年至一年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后,产品的物理性能会快速下降。部分经营者购买生物降解塑料袋只为应付检查,实际使用频次较低,无法在保质期内用完,超过保质期的生物降解塑料袋易断裂、破损,从而造成“生物降解塑料袋不好用”的误解。实际上,在保质期内、质量检测合格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是可以满足使用需求的。相信随着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不断创新攻关,价格合理、质量更好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一定会让大家满意,谢谢!
李静:
好,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为止。感谢各位领导的介绍,也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以及发布领导的回答。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