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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召开环境保护税实施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作者: 稿源:中国亳州网

  1月12日上午,亳州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会务中心召开。会上,媒体记者和企业代表进行了提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出了回答。

  两种情况无需纳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二十八条。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成为我国税制绿色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为后续立法提供借鉴。

  据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据介绍,环境保护税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以下情况为免征情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对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全市地税系统将通过多途径广泛宣传,共同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地税干部尤其是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热线座席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政策和征管流程。与环保部门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常态化共享和交换。制定配套征收办法,共同做好纳税人建档工作,为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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