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对规范我省土地执法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法、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重新修订,对于土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要求作出重大调整,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如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范围,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制定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替代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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