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立法中,地方各级人大、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立法草案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省直相关部门赴多地进行调研,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应该说,此次立法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力量,是一次高质量的立法。
为解决不同阶段整治工作难题,体现立法整体科学性,先出台了《决定》,确保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依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同步推进《办法》《条例》制定工作。《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