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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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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作者: 稿源:省政府新闻办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申请和实施主体,特别指出的是新《实施办法》还着重强调“申请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关规划、计划要求”。二是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三是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新《实施办法》将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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