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五是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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