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与国家教育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保持紧密衔接。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力求立法“真管用”,为群众办好“法治实事”。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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