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在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规定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梯级枢纽工程以及新开挖的渠道、航道,由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还一”性质的道路、桥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专项设施等,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明确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六项禁止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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