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建设具体要求。等高对接长三角,并总结合肥等地实践经验,《条例》体现了“全面绿建”建设要求,即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
二是建立闭合监管。《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并进一步明确在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运行等环节的绿色建筑要求,实现对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
三是建立绿色化改造制度。加快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先行纳入改造计划,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四是推广适宜技术。《条例》要求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等适用技术;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推广应用。
五是明确引导激励措施。《条例》明确了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还从资金安排、容积率奖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扶持政策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