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立法上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数字化发展,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数据发展。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坚持大数据发展与安全并重。在全面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充分吸收借鉴《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二是充分体现安徽特色。在立法中规定数字江淮、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安徽经验做法,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三是大数据在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应用更加丰富。坚持市场化导向,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四是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政策措施更加全面。注重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推出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以及标准化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