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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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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内容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作者: 稿源:安徽省政府新闻办

  1.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人民防空的性质、方针、原则和使命任务。《办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公益事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和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

  2.突出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化工、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等设施是现代战争重点打击目标,对国计民生和保存战争潜力有着重大影响。目前,重要经济目标核心设施、数据中心等多建在地面,防空袭准备能力亟待加强。对此,我们对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防护原则、实施建设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体系。

  3.强化了人防工程规划管理。国家要求,要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结构均衡”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保证战时人民群众能够迅速疏散掩蔽,空袭后果能够及时消除。在落实层面,关键靠规划指引和管控。为此,在本次修订中,规定了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阶段就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平战结合等内容,从源头上把关。

  4.优化了人防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次立法将防空地下室审查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并废除了原办法中人防审批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制度,进一步优化了人防营商环境。

  5.体现了人防“应急支援”使命职责。本次立法充分考虑了防空应战与处突应急的共性,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资源在政府应急处突中的支援保障作用,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固化了经验做法。多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在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同时进行了标识标引,便于城市居民识别人防工程位置和战时快速疏散掩蔽。在本次立法中,将这一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将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做法也予以了固化。

  7.填补了法律空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但是缺乏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存在执法盲区。本次立法中,就此问题专门设立了禁止性规定及对应罚则,弥补了法律空白,规定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平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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