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办照难”“办证难”等公共服务问题已不再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痛点,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竞争中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不平等制度约束,以及招投标中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等隐性壁垒。为此,《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是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落实国家出台的放宽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财政支持、用水用电、职称评定、员工参保、价格政策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
三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对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四是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明确列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