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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督查方式!安徽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2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作者: 稿源:新安晚报

  1月26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提升安徽督查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2021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安徽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在发布会上介绍,《实施办法》是安徽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组织保障等,为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督查原则、组织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依法追究伪造、毁灭证据等阻碍督查工作的责任

  《实施办法》指出,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展检查、约谈督查对象、调阅资料、收集线索、动态监测或有利于开展督查的其他方式。同时,政府督查属于政府行为,也要符合以下规定程序:督查立项、制定方案、实施督查、形成督查结论。《实施办法》规定了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威胁、打击、报复等阻碍督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和衔接机制,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保障。对督查工作的人员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及督查人员实地调研、暗访督查的用车、通信等保障作了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更加细致完善。

  创新督查方式,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创新督查方式,总结我省政府督查工作经验做法,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等方式的同时,推行线索核查、暗查暗访、边督边办、督帮一体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

  《实施办法》还提出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建立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实行督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力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这些探索,有助于及时掌握基层政策落实及“减负”状态,倾听来自一线的声音,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推动提升督查专业化、规范化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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