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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企业工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作者: 稿源:安徽省总工会

各市总工会,广德市、宿松县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安徽省民营企业工会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总工会
  2022年8月11日

安徽省民营企业工会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组织建设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女会员不足10人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组织建立后,应及时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制作悬挂工会组织牌匾,刻制工会印章,悬挂工会组织职能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等,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按规定程序及时换届。
  第五条 新建立的企业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企业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提出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5%。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七条 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下,应召开会员大会;100人以上,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企业工会依法进行法人资格登记。企业工会建立后,根据工会组织关系、经费收缴关系到属地工会登记、办理,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企业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企业工会要进行会员会籍登记。建立会员会籍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管理,并将会员信息录入所在地工会实名制管理库。

三、队伍建设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一般应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出现空缺,应及时依法补选。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和企业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企业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每年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职工之家建设情况,同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大会上报告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一并接受会员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会工作有效运转,企业工会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在对企业工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职能作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安徽篇章”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以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四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要引导职工树立“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好用好“职工书屋”“职工书吧”、职工文体活动场所等活动阵地,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组建职工兴趣小组,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弘扬企业文化,凝聚职工力量。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参加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职工参加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网上练兵等群众性创新活动,提升职工群众技能素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要广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工会有权对企业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违规裁员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要协助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要组织参加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工会工作。组织参与职工疗休养、职工体检、职工互助互济等服务项目,增强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普惠服务新模式,用好各级工会网上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线上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各类先进典型的培育、选树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劳动模范”“五一奖状、奖章”等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具体操作办法。100人以上的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100人以下的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不满100人的企业召开职工大会,100人以上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中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及表决通过重要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要广泛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创新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深化“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我为企业发展献一计”“金点子”“职工代表提案”等活动,激发广大职工创新创业创优活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依法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留存企业工会,40%部分解缴上级工会),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等经费不足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六、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谋企业发展。企业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指导,推动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可以给予民营企业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地方工会应加强各类先进典型的培育、选树活动的指导,在各类评优评先指标中适当向民营企业工会倾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工会应将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纳入工会系统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七、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民营企业工会会。安徽省内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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