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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关出台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12条措施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作者: 稿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为进一步支持安徽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安徽自贸试验区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和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促进两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创建更优营商环境,合肥海关研究出台了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十二条措施。

  01支持安徽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

  加强海关与地方政府联系配合,支持蚌埠片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综合保税区申建前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指导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待条件成熟后,支持扩区建设。

  02推进两类区域海关管理机制和业务流程优化

  以庐州海关为试点,结合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优化整合承担两类区域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业务流程。适时推广“远程可视化属地查检新模式”,提升海关监管效能,降低通关时效,减少执法成本,便利企业需求。

  03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设施升级改造

  推动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设安徽省跨境电商二级节点。推广“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无感通关’新模式”。

  04加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认证培育工作

  加大海关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辅导、设立企业协调员、集中培训和认证观摩等多种形式,对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优先培育,优先认证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

  05强化两类区域改革创新

  支持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海关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条件成熟后,扩大推广至关区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推动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及智能终端等高端制造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创新,将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扩大到为其配套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

  06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结合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实际,配合综保区管委会及地方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监管方案。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扩大维修产品目录工作。允许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入境维修复出口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07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业务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检测产业需求调研和项目招引工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业务。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支持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08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再制造业务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产业需求调研和项目招引工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相关产业再制造业务。建立关企沟通机制,一对一帮扶企业,促进再制造业务发展。

  09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拓展开放功能

  指导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根据区内业务发展需要申建、整合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点对点、一对一式指导,确保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10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庆整车进口口岸取得汽车平行进口资质。待条件成熟后,支持在安庆综合保税区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确保整改后的汽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1支持两类区域高水平实施RCEP开放举措

  加大对两类区域内企业开展RCEP协定政策宣讲,指导企业选择优惠幅度最大的证书种类进行规范申报,帮助企业提前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报价,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关税减让、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货物贸易优惠措施,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12支持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积极引导自贸试验区(含联动片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优化完善关企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试点过程中的难点和需求。

  下一步,合肥海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准确把握海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统筹发展、科学谋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发展工作,在服务安徽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展现海关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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