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Anhu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press release

《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1月26日下午4:00,省政府新闻办在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127新闻发布厅召开解读《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胡政法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郑明武主持新闻发布会。

直播摘要
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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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郑明武: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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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郑明武

这场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大家知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多次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督办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扎实有效开展。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这是我省在政府督查领域制定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而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安徽见行动”的要求。

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将作主发布。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胡政法同志。

下面,有请汪春明副秘书长作发布。

汪春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求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李克强总理把督查工作比作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郑栅洁书记、王清宪省长高度重视抓好督查工作,多次对督查工作作出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有力有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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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汪春明

2021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面,就相关情况向新闻界的朋友作一通报。

一、有关背景和过程

2020年12月,国务院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73号)。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对《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作了细致解读,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根据2021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12月2日,省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8日,王清宪省长签发省政府第304号令,发布《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出台《实施办法》的意义

《实施办法》是我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组织保障等,为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是我省落实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3条,就规范开展督查工作、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落实国家督查工作要求和高质量做好我省督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回答了什么是政府督查,政府督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有哪些等核心问题。

第一部分 总则。明确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督查原则、组织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 督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三部分 督查内容和对象。督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督查对象是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四部分 督查方式和程序。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展检查、约谈督查对象、调阅资料、收集线索、动态监测或有利于开展督查的其他方式。同时,政府督查属于政府行为,也要符合以下规定程序:督查立项、制定方案、实施督查、形成督查结论。

第五部分 督查结果运用。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论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督查结论的运用既有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通报批评,又有对措施得力、典型经验的表扬激励,体现了“督考合一”和“奖惩并举”。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威胁、打击、报复等阻碍督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特色亮点

《实施办法》既全面贯彻国家条例精神,充分体现国办通知要求,又结合我省实际有所突破创新。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强化工作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和衔接机制,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保障。对督查工作的人员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及督查人员实地调研、暗访督查的用车、通信等保障作了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更加细致完善。

二是创新督查方式。总结我省政府督查工作经验做法,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等方式的同时,推行线索核查、暗查暗访、边督边办、督帮一体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实施办法》提出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建立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实行督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力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这些探索,有助于及时掌握基层政策落实及“减负”状态,倾听来自一线的声音,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推动提升督查专业化、规范化和精准度。

三是突出督查重点。对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并结合督查实际,将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新增为督查内容,突出了将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决策部署落实堵点、企业群众反映痛点作为跟踪督办的重点,使督查更具针对性、方向性。

四是严肃督查纪律。《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及其督查人员不得泄露督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对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阻碍督查工作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实施办法》的印发实施,充分表明了省政府对“真督实查”抓落实工作的重视。此前,我们在省政府网站等平台发布了《实施办法》。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确保《实施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希望你们充分发挥各自传播优势,持续宣传报道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宣贯,为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谢谢大家!

郑明武:

下面进入问答环节。记者朋友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单位。

安徽电视台新闻联播记者:

《实施办法》是我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如何认识政府督查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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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视台新闻联播记者提问

汪春明:

这个问题很专业,也很重要,可以说是认识政府督查工作定位的基本问题。我想从3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政府督查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组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定位,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等8类监督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各类监督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政府督查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从监督主体看,政府督查是政府对其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是一种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区别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其他监督。从政府督查的内容看,政府督查是对政府及其部门落实上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别于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个人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实施办法》是推进政府督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我省的《实施办法》共7章33条,全面确立和规范了政府督查主体、督查内容和对象、督查方式和程序、督查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等制度规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了政府督查重点、创新督查方式、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和强化督查工作保障等4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制度规范既是对政府督查工作的赋权,保障政府督查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督查权,也是对政府督查权的制约和监督,让政府督查机构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行使,给政府督查权定规矩、设边界。因此说,《实施办法》是推进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安徽交通广播记者:

请问如何处理好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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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广播记者提问

胡政法:

刚才介绍了政府督查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类监督制度的一种形式,也说明了政府督查区别于其他监督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由于我国监督体系的复杂性、监督制度的多样性、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实践中难免存在多头监督、重复监督。为了厘清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检查的区别,避免督查过多过频,增加监督合力和实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互相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也强调,“坚持协同配合,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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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胡政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省《实施办法》第24条作出了“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贯通协调”的规定,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入法入规,提高规定执行的刚性。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五章从督查事项审批、督查方案执行、督查结果运用3个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

人民网记者:

请问怎么样有效推动《实施办法》在各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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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提问

汪春明:

我们一直在有序推进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在2021年12月初举办的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干部培训班上,我们邀请省司法厅立法处的同志专题解读了我省《实施办法(草案)》,为各地贯彻《实施办法》做了“预热”。目前,已在省政府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公布全文。接下来,希望各市、县政府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扩大《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度,同时,结合落实《实施办法》查找本地的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省政府督查室也将在今年开展的督查培训中进一步做好解答工作,加强对市、县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帮助。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作为我省首部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行政规章,《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希望大家多视角、多方位做好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报道,为《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也欢迎包括新闻界的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朋友,对落实我省《实施办法》提出宝贵建议!2月1日是虎年的春节,借此机会,祝大家春节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谢谢大家!

郑明武: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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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汪春明
安徽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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