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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作者: 稿源:省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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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汪晔宇:

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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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汪晔宇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我省制定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于近日先后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方廷勇先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张启兵先生,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方厅长作介绍。

方廷勇: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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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方廷勇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和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省依法加快推进自建房屋立法。2022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9月30日,省政府令第312号公布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18日,《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办法》《条例》构建了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安排,下面,我就自建房屋立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向媒体朋友们作一通报。

一、立法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的需要。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省委主要领导对加速推进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出台高质量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是抓实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有效举措,更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对助力高质量发展,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解决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加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专门立法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晰,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更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三是自建房屋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多是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规范,对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鲜有涉及。自建房屋使用是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易出现安全问题,亟需加强规范和监管。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对危险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危措施,是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问题的关键,是满足当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办法》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共5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内容不一一赘述。需要介绍的是,此次自建房屋立法具有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三高三性”:

(一)以高效率突出引领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在郑栅洁书记顶层设计、亲自推动下,按照急用先行、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原则和立法总体安排,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迅速启动立法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快速推进工作。我省在短短6个月内先后出台了《决定》、《办法》和《条例》,《条例》是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工作,社会各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得到了住建部的充分肯定。12月2日,我省在全国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会议上,就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作经验交流发言,这是第二次在全国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标志着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同时,自建房立法获评安徽省2022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二)以高质量突出科学性。此次立法中,地方各级人大、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立法草案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省直相关部门赴多地进行调研,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应该说,此次立法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力量,是一次高质量的立法。

为解决不同阶段整治工作难题,体现立法整体科学性,先出台了《决定》,确保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依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同步推进《办法》《条例》制定工作。《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三)以高聚焦突出创新性。采取“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现实问题,回应人民所急所盼。此次立法紧扣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设置条款。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其他法规,实现立法内容和立法实务精准,明确有效工作措施,消除监管盲点短板。

此次立法体现了创新特色,特别在自建房屋定义、政府部门职责界定、监管体制构建和法律责任设定,以及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鼓励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具有开创性的立法成果。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办法》和《条例》的出台,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衷心希望新闻界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谢谢大家!

汪晔宇:

谢谢方厅长的介绍。

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安徽交通广播记者:

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且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本次自建房屋立法对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实施的管理体制作了哪些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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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广播记者提问

张启兵:

感谢您的提问。此次立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明确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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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张启兵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防范为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华财经记者:

立法中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作了详细规定,请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组织排查,哪些地方需进行重点排查,排查结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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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记者提问

张启兵:

感谢您的提问。立法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建房屋安全排查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在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以上三种情形确需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二是明确规定了对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屋;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重点排查。

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将排查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此次立法对自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如何规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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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方廷勇:

感谢您的提问。立法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规定了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同时,立法中还规定了几种特定特殊情况情形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受影响区域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对于危险房屋需立即处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危险房屋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汪晔宇:

今天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2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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