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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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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作者: 稿源:安徽省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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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主持人:各位新闻界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上午,我们邀请省人防办副主任刘兰女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先生到会,介绍《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修订的重点内容,并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

首先,请刘主任作情况介绍。

刘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新闻界各位朋友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人防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报道。今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实施人防法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办法》修订背景、特点内容及下步宣贯措施作以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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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防办副主任 刘兰

一、修订背景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防空事业与时俱进,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精辟阐述了人民防空的作用与地位,为新时代人民防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中央及省对人民防空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融合发展作出了系列部署和安排。修订《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举措行动。

目前,国家“放管服”改革对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简化流程作出了新的规定;该《办法》自1998年10月颁布施行迄今已22年,仅在2006年作少量文字修改,部分条款内容滞后于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特点内容

1.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人民防空的性质、方针、原则和使命任务。《办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公益事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和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

2.突出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化工、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等设施是现代战争重点打击目标,对国计民生和保存战争潜力有着重大影响。目前,重要经济目标核心设施、数据中心等多建在地面,防空袭准备能力亟待加强。对此,我们对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防护原则、实施建设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体系。

3.强化了人防工程规划管理。国家要求,要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结构均衡”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保证战时人民群众能够迅速疏散掩蔽,空袭后果能够及时消除。在落实层面,关键靠规划指引和管控。为此,在本次修订中,规定了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阶段就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平战结合等内容,从源头上把关。

4.优化了人防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次立法将防空地下室审查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并废除了原办法中人防审批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制度,进一步优化了人防营商环境。

5.体现了人防“应急支援”使命职责。本次立法充分考虑了防空应战与处突应急的共性,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资源在政府应急处突中的支援保障作用,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固化了经验做法。多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在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同时进行了标识标引,便于城市居民识别人防工程位置和战时快速疏散掩蔽。在本次立法中,将这一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将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做法也予以了固化。

7.填补了法律空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但是缺乏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存在执法盲区。本次立法中,就此问题专门设立了禁止性规定及对应罚则,弥补了法律空白,规定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平时用途。

三、宣贯措施

1.全面宣传。我们将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使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从业人员全面理解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公众知晓度。

2.贯彻实施。办法从2021年1月1起正式施行,我们将狠抓贯彻实施,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同时,在《办法》基本制度确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3.加强监督。我们将组织开展《办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办法》落实落地落位。

人民防空是战时人民群众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建设、推动和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借此机会,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继续见证人防,宣传人防,为建设我省现代化人民防空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主任的介绍,下面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曹主任对《办法》修订情况作一介绍。

曹林生:2018年,省人防办提请省人大组织修订《安徽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省人防办时任主要负责人专题向省人大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并与城建环资工委和法工委负责人进行了会商。我们认为,人民防空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作用重大,意义深远。组织修订《安徽省实施人防法办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全面深化人民防空改革、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很有必要。因此,省人大将《安徽省实施人防法办法》修订列入到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报请省委审定批准。去年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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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副主任 曹林生

本次立法,我们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可归纳为“三个体现”和“四个坚持”。

三个体现

一是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习总书记精辟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在立法中,我们将其作为根本遵循,站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层面去研究和把握,集中体现在人民防空的性质、建设方针、原则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表述。

二是体现中央及省人民防空决策部署。中央及省历来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建设,近年来先后出台政策文件,作出系列决策部署,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在立法中,我们将其作为重要依据,特别是将中央新时期赋予的“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作为主线贯穿立法始终。

三是体现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新要求,贯穿到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各行业各领域。在立法中,我们将其作为重要标准,尤其是在人防工程规划引领和管控上作出了新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人防工程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市防护要求相适应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将外省、市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在立法中进行了吸纳吸收。

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防空为人民。立法中,我们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服务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构建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推进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我们紧盯实践中的短板弱项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等,加以重点研究,力图通过制度设计予以破解。

三是坚持依法立法。我们梳理研究了相关上位法,对与上位法律相抵触条款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人防前置规定,进行了删除;在立法中有创新,但不突破地方立法权限。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我们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赴合肥瑶海区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与省人防办共同推进《安徽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并共同编制办法释义。

主持人:谢谢曹主任的介绍,下面是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刘主任您好,我是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修订《办法》作出了人民防空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的规定,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其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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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提问

刘兰: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周边安全形势尤其是台海形势复杂严峻,我省战略地位重要,做好战时防空各项准备尤为重要。所谓战时防空,就是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主要包括发放防空警报,组织人员掩蔽疏散,实施城市交通、治安、灯火等管制,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对空袭灾害后果进行消除、抢险、救护和防疫等行动。

平时服务,就是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城市建设、服务人民生活。近年来,人民防空按照“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发利用人防战备资源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比如:目前修建大量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车,完善了城市功能,优化了城市环境,方便了群众生活。

今年疫情期间,我们使用人防警报器等设施进行宣传广播,调配帐篷、防护服、喷雾器等进行物资保障,利用人防疏散基地等进行人员隔离观察,组建人防志愿者队伍下沉一线值班值守,全力服务疫情防控。这也给我们对“应急支援”使命有了深刻的理解认识。所谓应急支援,就是积极参与政府应急管理行动,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为应对和处置平时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援保障。人防战备资源平时用于应急救援,发挥人防资源要素的作用;人防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锻炼提高防空能力;两者相得益彰,互为因果。为此,修订《办法》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人防资源要素优势,在政府应急救援行动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争先进位。

新安晚报记者:曹主任您好,我是新安晚报记者。修订《办法》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面修订内容较多,请问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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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记者提问

曹林生:现代战争表明,由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通信、科研制造等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是敌方空袭打击重点目标。搞好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建设,就是为保存战争潜力,夺取战争胜利奠定可靠基础。本次修订,一是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城市防护并重,都作为人民防空的重点;二是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级分类防护,提出了合理布局、分散设置和有效防护的原则;三是明确指向重要经济目标核心设施和关键设备应建在地下;四是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救援力量建设作出规定。

安徽卫视记者:曹主任您好,我是安徽卫视记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请问修订《办法》对此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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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视记者提问

曹林生:长期以来,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短板和难题,这一问题不仅在我省存在,在全国也普遍存在。对此,本次修订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对防空地下室的收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针对缺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罚则,人防部门执法难的问题,本次修订中,设立了处罚条款,为人防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提供了法规依据,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和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文件,推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地落实。

主持人:谢谢刘主任、曹主任的介绍和答问,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媒体朋友。

新年将至,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附:修订重点内容

体例由条文式调整为章节式,共分七章(总则,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和疏散,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法条由38条修订为49条。

(一)第一章“总则”

1.根据中央文件,第三条表述人民防空性质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写入了人民防空方针;对人民防空使命任务“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进行了表述,规定“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

2.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出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予了人民防空职责。

3.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工作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防空具体科目。

(二)第二章“防护重点”

4.根据现代战争空袭特点,第八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体现了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并重的指导思想。

5.第九条第二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通信、科研制造等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有重大影响的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级分类防护”,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级分类防护作出了规定。

6.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同时明确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原则和要求。

7.第十一条第一款“重要经济目标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和核心设施,应当建在地下或者有地下备份系统”,明确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具体指向。

8.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职能,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开展防护建设等工作”,规定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9.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救援方案,完善防护指挥体系,落实防护措施,组建专业力量,开展防护救援训练”,规定了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民防空的职责任务。

(三)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10.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体现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从属关系;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在详细规划层面加以落实。

11.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了重要经济目标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于掩蔽人员或者设备设施。

12.第十九条第一款“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规定规划条件中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保证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的落地落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3.借鉴外省规定,同时将我省经验做法在立法中加以固化,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在实地设置明显标志标识”。

14.为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强化规划管控,第二十一条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规划管控”,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15.针对目前人防工程产权不清,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难以落实的现状,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其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制定防空地下室平时收益及使用的政策规定提供了法规依据。

16.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应急救援”,规定“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应急救援和人民生活服务”,体现了人民防空“应急支援”使命任务;第二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规定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要到市或县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强化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用途管理。

17.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将《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

18.第二十八条较原文新增第(五)项禁止性行为,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并在第四十五条中设立了处罚条款“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人防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第四章“通信、警报和疏散”

19.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到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统筹推进。第三款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应用新媒体、新技术”,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应用新媒体、新技术,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体现与时俱进思想。

20.根据发展需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原条文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技术、网络、管线、电源、信道、频谱、数据等,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同时,为了加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新增第四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2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将我省做法在地方立法中予以固化。

22.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掩蔽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较原条文新增了“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实现疏散和接收安置的闭环。

23.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地就近疏散要求,组织建设城市人口疏散设施,形成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合理配置的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保障体系”,规定了就近疏散的原则,并对人口疏散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

24.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体现了人民防空“应急支援”使命任务。

(五)第五章“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

25.第三十七条中“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较原条文增加了“考核”,通过考核评定,推动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落地落实。

26.第三十八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任务”,较原条文增加了“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任务;同时规定“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体现了人民防空“应急支援”使命任务。

27.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以在职训练为主,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专业队伍的训练可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形式作出了规定;第二款较原条文新增“训练所需经费,参照民兵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训练经费标准作出了规定;较原条文新增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赋予了人防部门督促检查的职责。

28.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结合城市重要纪念日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协同训练,城市居民、在校学生应当参加疏散掩蔽训练”,对人民防空综合演练、群众防空组织协同训练、城市居民和在校学生疏散演练进行了规定。

29.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将人防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30.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对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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